當前位置:趣味科普網>經驗>

法律上哪些人不能作為證人

經驗 閱讀(2.61W)

法律上哪些人不能作為證人

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證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本案的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

證人(英語:Witness),指案件相關的見證人,他們在刑事或民事訴訟中,提供證詞用來描述與案件或訴訟相關的人事時地物,以協助司法審判之進行。證人由案件或訴訟相關的原告或被告或其辯護律師聲請傳喚,再由法院開出傳票,傳訊證人到庭作證。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有時候會依證人是否坦白與其涉案程度,而有可能由原本的證人身分轉列被告。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