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調解的條件有:
1、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
2、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調解範圍;
3、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4、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願接受調解的意願;
5、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治安調解的“四宜四不宜”:
宜解不宜結;
宜和不宜激;
宜緩不宜急;
宜寬不宜嚴.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