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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需要證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是需要證據的,我國法律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證據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收集,公民發現逃逸證據的,可以舉報。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50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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