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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國有關法律,遺囑可採用如下幾種方式:
(一)公證遺囑。
(二)自書遺囑。
(三)代書遺囑。
(四)錄音遺囑。
(五)口頭遺囑。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7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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