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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十條規定: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公佈執行,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佈執行。
1、供給糧油和燃料;
2、供給服裝、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錢;
3、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房;
4、及時治療疾病,對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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