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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內容要求:
1、明確表示雙方自願離婚。
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願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二、對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列印。
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塗改。
三、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的規定:
1、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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