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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債強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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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債強贖規則

可轉債強贖規則是發行人有權在債券達到一定條件限度時,對投資人未轉股的可轉債按照一定價格強制贖回。可轉債強贖規則屬於可轉債的一個條款之一。上市公司連續15-20日正股價連續超過轉股價的130%,會引發強制贖回機制。

可轉債的轉股條件

1、要在轉股期內:在市場上交易的可轉債的交易期限通常為可轉債發行結束後的6個月,使用者可以這一期間內的擇一轉股交易;

2、無費用:可轉債轉股沒有任何收費專案,故使用者無需在賬戶裡準備額外的資金;

3、贖回條款:密切關注可轉債的提前贖回條款,當公司釋出贖回公告時,要麼轉股要麼直接賣出,不然極易遭受巨大損失;

4、轉股面值是1000元的整數倍:申請的可轉債總額必須為1000元的整數倍,申請轉股取得的股份為整數股,不足一股的,公司將在轉股後五日內以現金支付,支付金額為小數點後的股數乘以轉股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