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有以下構成要件:
(1)行為人以代理人名義實施的票據行為,形式要件齊備,票據有效。
如果行為人簽章之票據未能生效,票據權利義務不發生,簽章之人、票據上記載的被代理人都無票據責任,自然不生無權代理問題。
(2)行為人以代理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具備票據代理的形式要件。
不具備票據代理形式要件的,不發生票據代理的法律後果,票據債務不能歸於簽名者之外的其他人,自然亦無無權代理可言。
(3)行為人無代理權。
行為人若有代理權,自屬有權代理,無代理權的,才負擔無權代理的後果。
在是否無權代理的爭議發生時,應由代理人負責證明自己有代理權,不能證明者,即為無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