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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到案如實交代算自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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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到案如實交代算自首嗎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由於現實生活中案件紛繁複雜,而刑法理論與實務部門對自首制度的理解和適用方面又存在較多分歧,比如對於經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的被傳喚人能否認定為自首,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很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經傳喚到案的嫌疑人,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因其是受傳喚後到案,傳喚雖然不是強制措施,但仍然有一定的強制性,故不能認定為自動到案,更不能認定為自首。另外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經傳喚後,可以選擇到案或者是不到案,仍具有自主決定性,傳喚不具有強制性,如果選擇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妨礙構成自首。之所以會存在以上兩種意見的爭議,主要是由於對“自動投案”的理解與對傳喚性質的理解不同。我個人比較贊成第一種意見,犯罪嫌疑人雖然是經公安機關電話、口頭或者書面傳喚到案的,但不影響其到案的自動性,如果滿足如實供述的條件,也應當被認定為自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