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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得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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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得低於

1、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社會保險法》只規定了失業保險金的最低限,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其最高限,應執行《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