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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構成偷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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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構成偷稅罪

按照《刑法》第201條規定,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數額較大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偷稅且數值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以及依刑法第204條第2款,納稅人繳納稅款後,又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且騙取的稅款數額未超過所繳納稅款的行為。

偷稅罪的構成要件:

偷稅罪的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偷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偷稅罪的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偷稅罪的犯罪客體。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關係。偷稅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對稅收的管理制度。

偷稅罪的犯罪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活動的客觀事實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