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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如何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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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如何構成的

侵佔罪的構成是:

1、侵佔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限定為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這些人員按貪汙罪論處)。

2、職務侵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罪無此要求,因此對侵佔罪的構成更為嚴格,有拒不歸還或拒不交出的要求。

3、職務侵佔罪的犯罪物件是非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侵佔罪的犯罪物件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

4、職務侵佔罪為公訴案件,侵佔罪屬自訴案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佔為己有,拒不退還的是侵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