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兩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從犯罪客體上看,貪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其物件只能是公共財產;而侵佔罪侵佔的是公司、企業財產所有權,其物件既可以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也包括私人財物。
二是從犯罪主體上看,貪汙罪主體原系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而侵佔罪主體是公司的董事、監事、職工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