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汙罪處罰。
2、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務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汙罪處罰。
3、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