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貪汙行為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
2、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
3、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貪汙的故意;
4、各共同貪汙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絡,互為條件;
5、共同貪汙行為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貪汙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一結果。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