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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1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其中數量較大為5000元以上。
職務侵佔數額不構成犯罪時,不追究刑事責任,在案發後主動退還款項,一般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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