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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迴轉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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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迴轉的特點

執行迴轉的特點:

第一,原執行依據正在執行或已經執行完畢。原法律文書已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才發生執行迴轉的問題。第二,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只有當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的,才發生執行迴轉。第三,新的執行依據是其必備條件。第四,只適用於原申請執行人取得財產的情況。

《執行規定》第110條規定:執行迴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