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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執行迴轉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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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執行迴轉的原因有哪些

原因如下:

一、人民法院製作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在執行完畢後,被本院的生效判決或者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所撤銷,因先予執行而取得財物的一方當事人應將執行所得返還給對方當事人。

二、人民法院製作的判決、裁定,在執行完畢後,該判決、裁定又被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經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後被依法撤銷或變更,對因執行原判決、裁定而獲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也應採取執行迴轉的措施。

三、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