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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可以拒付撫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視權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權。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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