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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審問是不會捱打的。
【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1)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2)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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