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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一)持證人死亡的;
(二)持證人申請登出的;
(三)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年齡超過60週歲的;
(四)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被登出或者被吊銷的;
(五)超過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請換證的。
凡被登出的從業資格證件,應當由發證機關予以收回,公告作廢並登記歸檔;無法收回的,從業資格證件自行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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