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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視權行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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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視權行使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可以中止探望權:

1、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2、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3、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4、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8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