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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屬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事實的案件”,這種型別的案件,在兩次送達開庭傳票後,被告仍拒不到庭時,應適用拘傳。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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