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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一般探視給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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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一般探視給多長時間

監獄一般探視的時間長度規定是:每月准許會見一至兩次,每次30分鐘,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需要經國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但最長不超過一小時,對分級處遇為一、二級和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被評為省級改造積極分子的,會見時間延長至一小時。

《監獄法》第40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物件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物件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