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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即與不滿14週歲的女孩發生性關係,不論女孩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姦罪。
超過14歲,自願,不涉及犯罪。不會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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