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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手續:
⒈填制《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一份,並附送以下材料:報賬刊登遺失宣告版面的原件、影印件各一份、刊登遺失宣告的報紙、雜誌的刊頭一份。
⒉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⒊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可以當場辦結。
⒋審批許可權,遺失稅務證件報告由稅務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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