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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罪證的人,都可以申請搜家,必須開具搜查證。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零五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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