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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檢察院什麼情況可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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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檢察院什麼情況可以不起訴

起訴的適用範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證據不足不起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