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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206條具體講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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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206條具體講了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的內容是: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