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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的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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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的監察制度

漢武帝建立了刺史制度。武帝把全國劃分為十三州部,每州為一個監察區,設定刺史一人,負責監察所在州部的郡國。刺史的職權,有明確的規定,即奉詔六條察州:

1、限制地方大族兼併土地,反對其橫行鄉里。

2、打擊地方高階官員的以權謀私的不法行為。

3、即打擊地方高階官員執法不公平。

4、即打擊地方高階官員在察舉士人時偏向親己。

5、打擊地方高階官員子弟不法。

6、打擊地方高階官員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結。

對刺史的職權作出明文規定,既可以為刺史行使權力提供依據,又可以防止刺史濫用職權干擾地方的正常行政事務。 刺史有固定的治所,而且地位在郡國之上,這和監御史地位和郡守、郡尉並稱的情況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約,而是直接隸屬於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於丞相的情況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