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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監察制度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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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監察制度的變化

1、明代廢諫院,把前代的給事中發展為六科給事中,與十三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分察內外百官。清代則實行科道合併,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其次創設了部門監察機構,加強了對中央部院衙門的監察,繼承了唐代監察御史分道監察的同時進一步發展將地方監察制度形成交叉監察網路。

2、在監察職權方面,明清科道官繼承了前代臺諫院有關的監察權,促使君主專制的高度強化。

3、在監察法規方面,秦漢時期制訂了第一個監察法規,隨著時代的發展,古代監察法至元代已相當完備,清朝在前代的基礎上,制訂了一部內容豐富而完整的監察法規。

4、在官吏的任用考核方面,明清統治者繼承歷代選任臺諫官注重品行的公正正直的同時,又強調一定的文憑學歷,即:必須具備較高的文化素質,主張須經科舉考試的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