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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刺史制度變化有啥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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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刺史制度變化有啥規律

一、西漢中後期的刺史制度。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後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對維護皇權,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昭宣注重整頓吏治、斷理冤獄,因而對刺史制度格外重視,這在刺史的選拔任用方面尤其突出。這一時期刺史仍然嚴格在六條問事的範圍內行使其監察權,並湧現了一批成績卓異的刺史。他們對整飭吏治,緩和階級矛盾,維護皇權,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二、王莽稱帝時期的刺史制度。王莽稱帝時期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

三、東漢靈帝以前的刺史制度。東漢靈帝以前的刺史主要職權是監察,但是職權進一步擴大,地方官化的程度進一步加深。 劉秀建武元年復置牧,恢復了州牧制度。建武十八年,改州牧復為刺史。西漢的刺史要親自到中央彙報工作,東漢則但因計吏,不復自詣京師。並且不得以任何理由離開崗位,雖父母之喪,不得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