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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刺史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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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刺史的職責

刺史,職官,漢初,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刺",檢核問事之意。刺史巡行郡縣,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部置刺史一人,後通稱刺史。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後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對維護皇權,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王莽稱帝時期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

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始置。"刺",檢核問事之意。秦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察院御史(監察御史)。漢初省,旋復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武帝元封初,廢諸郡監察御史。繼之,分中國為十三部(州),各部置刺史一人,後通稱刺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