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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的監察許可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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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的監察許可權有哪些

監察機關的監察許可權:一是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鑑定等措施。根據《監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二是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留置場所的設定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三是監察機關需要採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