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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程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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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程式有哪些

一、接受舉報投訴。

二、審查受理或立案登記。

三、分流。

四、調查處理。

五、跟蹤答覆。

六、結案歸檔。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