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四條 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四條 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