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2、如果當事人戶口所在地和現在住的地方不一致,只能到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時,應當出具的證件和材料有:
(1)戶口簿(常住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5)雙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各兩張。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