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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雙方都可以進行訴訟。
但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由同意離婚的一方進行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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