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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離婚孩子該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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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離婚孩子該判給誰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由哺乳的母親撫養,母親存在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情況的由父親撫養。

二、哺乳期後的子女,若父母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可優先考慮由已絕育或喪失能力一方撫養。

三、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子女隨父母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可優先考慮隨該方生活。

四、無上述特殊情況的,由法院綜合考慮雙方條件,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判決撫養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