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趣味科普網>經驗>

過錯方離婚孩子判給誰

經驗 閱讀(2W)

過錯方離婚孩子判給誰

離婚訴訟過程中,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根據最有利於子女生活為原則進行考慮:

4、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