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起訴書的規定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因此,起訴書應該包括以上內容。具體寫法參考:
首行居中寫“起訴書”三個字。
次行退兩格寫原告的姓名、民族、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及詳細地址、聯絡電話。
下行退兩格寫被告的姓名、民族、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及詳細地址、聯絡電話。
下行退兩格寫事實和理由,詳細敘述起訴被告的前因後果。
收尾寫起訴人,下行跟日期。
包括證人,證言,字據等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