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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請責任認定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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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請責任認定注意什麼

重新申請責任認定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申請時限

申請時限是指申請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責任重新認定申請的法定有效期限,一般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後3日。

(二)申請人條件

申請人是事故各方當事人或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代理人。所謂法定代理人是指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獲得代理權的代理人,般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

(三)受理時限

接到重新認定書,在對原責任認定全面審理以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及有關法規,30天內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的決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