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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匕首、弩、西瓜刀等物品,無論是作為工藝品收藏,還是作為消遣娛樂或者家用,只要隨身攜帶,哪怕放在私家車上,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將以非法攜帶管制器具對持有人予以處罰,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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