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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證明申請應當寫明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基本身份資訊,然後正文部分寫明為什麼申請證明收養關係,收養孩子的基本情況和事實,最後落款處收養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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