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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有貸款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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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有貸款怎麼辦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話,當事人可以協商辦理。如果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時,不宜判決房屋直接歸於其中一方,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具體的所有權。一般認為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並取得產權證,仍然應該屬於婚前財產。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同時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也共同還貸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