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決定程式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12個環節如下:
1、對徵收範圍的確定。
2、進行規劃審查和計劃的編訂。
3、建設專案的立項。
4、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5、論證徵收補償方案。
6、對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
7、修改徵收補償方案。
8、聽證。
9、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10、討論決定。
11、落實徵收補償費用。
12、公告與進場。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