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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的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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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的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

(3)不當得利;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