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復婚的手續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式辦理,可以不再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手續如下:
(一)申請;
(二)填寫宣告書;
(三)簽名;
(四)稽核登記;
(五)復婚登記證。
2、復婚需要的證件有:男女雙方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