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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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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自首

認定為自首的情形有: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4、可供自首的物件: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單位。

(3)城鄉基層組織。

(4)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這一款又被稱為特別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