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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可分為初始土地登記、變更土地登記。登記的基本程式為:申請(或變更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權屬稽核、註冊登記、頒發土地證書。國土資源局負責辦理以下範圍內的單位、居民所使用的國有土地登記、註冊發證。
據《土地登記規則》第十條規定,符合申報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人應向本局提交下列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4、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5、委託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資格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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